飒姐团队在常年处理各类职务类犯罪(特别是涉加密资产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对于监察法的各类规定有着深刻的理解,在我们曾服务的客户中,既有直接通过加密资产受贿的,也有因为直系亲属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导致各种权利受到莫名的限制(无法出境、无法正常使用资产等)的......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飒姐团队也发现,办案机关的很多办案行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被调查人员或近亲属很多时候即使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遭到不当的侵害,也没有明确的申诉依据,这主要与我国现行《监察法》即相关制度规定尚不完善有关。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监察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制作了对照表,为大家详解需要重点关注的新内容,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监察委及其办案的基本流程,做到遇事不要慌,依法保护自身权利。
01
《监察法》最新修订内容对照表
02
新《监察法》,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要点?
(一)新增监察“再派出”制度
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使监察权能突破原有派驻限制,向垂管系统的下一级单位、中管企业下属单位、教育部等中央单位所属高校等延伸,确保监察监督覆盖到这些以往存在监督难点的领域,从组织架构和监察权限上强化了对更广泛公职人员的监督。
(二)明确监察措施的实施主体及具体手段
首先,强制到案措施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有力保障。实施主体自然是监察机关,其被赋予的强制力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适用情形。当面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关键被调查人,若存在潜逃、隐匿证据、干扰调查等风险时,监察机关可依法启动强制到案程序。例如,通过签发拘传证,要求被调查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以确保调查工作的连续性与及时性,让关键人员无法逃避监察视线,切实保障案件调查顺利开篇。
其次,责令候查措施极具针对性与灵活性。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发现,部分被调查人由于身体、年龄等特殊因素,不适宜直接适用留置措施,但又必须处于有效监管之下以推进调查。此时,责令候查措施应运而生。监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责令这类被调查人在特定场所等候调查,场所内虽非完全限制自由,但有着严格的活动范围、作息时间以及报告制度约束,既考虑个体差异减少留置的刚性适用,又能在宽松有度的环境下保证监督不缺位,让调查进程稳步推进。
(三)完善监察程序
其一,留置期限的合理延长是应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关键一招。在过往实践中,部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牵涉面广、利益链条错综复杂,尤其是涉及跨区域、多层级的贪腐窝案,或是金融、科技等专业性极强领域的新型职务犯罪,短时间内难以彻查真相。为此,监察法修订后,依据法定程序,对于此类重大复杂案件,在严格审查与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度延长留置期限。
其二,针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构建全方位的规范体系,力促程序正义落地生根。从时限把控上,依据不同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与适用场景,分类设定精准时限。如对于轻度的限制行动类措施,规定在 24 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询问,确需延长的,必须经上级监察部门严格审批,每次延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防止无端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对于中度的监管类措施,结合案件复杂程度,一般给予 72 小时的调查周期,期间要定时向被调查人及其家属告知权利义务与案件进展。
在工作要求层面,强调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调查过程可回溯、可监督;要求调查人员在实施措施前,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合法证件与详细的措施告知书,保障其知情权;同时,设立内部监督专员,不定期抽查案件办理情况,对违反程序的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规追责,以严格程序守护监察执法公信力,推动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四)充实国际合作规定
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衔接,从法律层面完善国家监委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职责,丰富追逃追赃手段,为跨国反腐败合作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更有效的操作路径。
(五)强化自身建设规定
1.特约监察员监督机制
新增的特约监察员群体来源广泛且极具代表性,涵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一线工作者以及各行各业的先进模范等。
在履职过程中,特约监察员有权列席监察机关部分重要会议,如涉及重大监察政策制定、疑难复杂案件研讨等会议,实时了解监察工作动态;可对监察人员的履职行为、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通过查阅监察案卷、实地走访留置场所、与被调查人及家属沟通交流等方式,收集一手资料;并定期向监察机关提交监督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专业性、建设性的整改意见。
这一外部监督力量的融入,如同在监察体系内安设了一面“明镜”,时刻映照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促使监察机关不断优化工作质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完善申诉和追责制度,为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铺就坚实的权益保障与救济之路
一方面,申诉渠道全面拓宽且便捷畅通。监察对象若对监察决定不服,如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察机关本级或上级申诉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材料应详细列举异议理由、支撑证据及期望诉求。监察机关收到申诉后,即刻启动复查程序,组织原办案人员以外的专业复查团队,重新全面审查案件,限时给予申诉人明确答复,确保其冤屈有处申、疑惑有处解。
另一方面,追责体系严密织就。对于在监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办案行为,无论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还是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办理失当,一经查实,依据过错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进行严肃追责,从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力震慑,倒逼监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切实维护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让监察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正轨之上。
03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飒姐团队认为《监察法》的此次修订弥补了众多程序性的不足,同时也为监察委办案人员提供了尽可能细化、明确的办案指引,有利于办案人员依法行权。对于被调查人员以及近亲属来说,新《监察法》明确的规定,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重要依据。简要来说就是,新《监察法》既是办案机关的利剑,也是被调查人员及亲属、律师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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